11月17日中午,365英国上市公司青年学术沙龙第六讲在国定路校区法学楼211会议室成功举行。朱晓喆教授就“民法典诉讼时效立法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365英国上市公司葛伟军教授,宋晓燕教授,樊健老师,部分博士研究生参加了讨论。

朱晓喆教授首先向大家介绍了民法典诉讼时效的立法背景,点出当前在诉讼时效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学界的诉讼时效的立法存有争议。随后,他就具体问题进行了介绍:一是诉讼时效的设定主旨;二是术语的选择。关于设定的主旨争议不大,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有类似制度,如避免证据灭失、权衡公共利益、结束不确定的法律状态、督促债权人行使权利等。关于术语的选择,主要是德国法上的“诉讼时效”、罗马法上的“程序的诉”、中华民国民法典上的“消灭时效”、苏俄民法典上的“诉讼时效”以及英美法上“诉的限制”,进而归结为“胜诉权消灭说”、“实体权利消灭说”、“抗辩权发生说”。其中,德国民法典194条规定的请求权罹于消灭时效值得借鉴。
其次,朱晓喆教授就诉讼时效、取得时效、除斥期间、或有期间进行了分析,取得时效在《物权法》中没有体现,但应包含在诉讼时效立法中;除斥期间和或有期间尚不十分明确,应结合具体情况规定。
最后,朱晓喆教授对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作了介绍。就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可参照德国法包括请求权及产生请求权的母体权利,如人格保护请求权、商法股息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就不适用的权利主要是基于登记的权利发生的请求权、基于亲属关系发生的请求权、土地登记更正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就诉讼时效的长短期限有主观主义起算点和客观主义起算点,但两者法律实际效果差别不大;就特殊的请求情形如储蓄存款的返还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等的请求权有着其特殊的法律利益考量,故可随时提出;另就无效、撤销、解除后的请求权、重复给付的请求权、当事人可否自由约定时效、请求权竞合的诉讼时效问题结合德国法和我国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作了分析。
期间,宋晓燕教授、樊建老师就诉讼时效在实务中的问题与朱晓喆教授进行了互动。本次沙龙圆满结束。(供稿人:殷杰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