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6日,上海财经大学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前沿论坛第四场在行政楼五楼举行,清华大学365英国上市公司王洪亮教授作了主题为《合同订立中的自由》的专题讲座,外交学院吴香香副教授进行评议,讲座由365英国上市公司朱晓喆教授主持,近30位教授、研究生参加论坛。

王教授针对合同法探讨了三个方面的问题:1、我国合同法中,订立、成立、生效三词混用,是否有必要进行区分?2、现行合同法中只规定了“要约-承诺”这一种合同订立模式,是否有必要在立法上进行扩展?3、合同的成立没有明确规则,双方“合意”标准模糊。
首先,王教授认为“订立”“成立”和“生效”是合同的不同阶段,应当予以区分。例如在合伙合同、代理合同中,不同阶段有不同效力,如果不进行区分则难以明确合同双方责任义务。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只有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合同订立阶段没有规定,但“订立”有其自身独立的法律含义和价值,应当予以区分。第二,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订立方式的规定只有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但现实生活中大量使用意向书、备忘录等形式,包括自助商店、股票电子交易等,这些合同中双方有共同意思表示即可达成合同,用要约承诺模式来解释非常困难。德国民法中有“共同缔约”的合同订立方式,认为只要能够充分表达双方的合意,无需固守要约承诺模式;还有的国家将“允诺”作为一种合同订立方式。要约承诺模式有一定的优点,它将合同订立分为两个阶段,简化了合同手续,促进了交易的达成。但在现代社会中,新型交易不断出现,该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在立法上应考虑进行扩展。第三,关于合同成立的“合意”标准如何确定,王教授以青岛大虾案为例,提出合意的各方面标准,如标的种类、数量、质量、价格等。
最后由吴香香教授就上述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与发言人就不同观点进行了交流,其他听众也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现场气氛热烈。朱晓喆教授对整场讲座进行了总结,讲座圆满结束。(供稿人:王婷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