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5日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王静法官作客““财经法律论坛”系列讲座,为我院师生做了题为《保险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的专题讲座。讲座由365英国上市公司 葛伟军副教授主持。
王静法官在南京市中院工作期间一直负责涉及保险纠纷的相关案件的审理研究,目前还在南京大学365英国上市公司为法律硕士开设保险法的相关课程,对保险法的理论及前沿问题都有深刻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王静法官以《保险法》中保险格式条款的规制体系为框架,分析了《保险法》第十七条、十九条和三十条的内涵、适用范围及目前实务界存在的争论。首先,王法官指出保险法十七条的规定是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具体化,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入规则,其核心是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然而,关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标准长期存在争议,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立法者主要考虑条款的性质及产生的效果等实质内容,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部分采取了限制说的立场,将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产生的保险人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排除在明确说明义务范围之外。其次,王静法官分析了《保险法》第十九条关于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规则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滥用、混用和漏用的问题。并将其症结归纳为:一是条文过于抽象、概括,虽保留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但同时也加重了论证与说理的负担。二是保险纠纷的裁判理念存在误区,普遍呈现出强烈的“劫富济贫”价值取向,将保险合同的实质公平直接等同于对被保险人一方诉求的支持。彻底忽视了保险制度团体性、技术性的本质特征。最后,王静法官还提出了几点疑问请大家思:十七条属于对格式条款的信息规制,而十九条则属于内容控制,二者的合理边界何在?如何尽量保留当事人合同自由的空间?
讲座结束后,我院民商法专业的李宇老师对讲座做了点评。他认为讲座体现了王静法官扎实的保险法基础理论功底,以及对前沿问题的前瞻性视野。其注重问题的实证研究和全局性视角,对司法的局限性和法官中存在的结构性偏见也有独到的理解。最后,王静法官还回答了我院师生提出的关于实证研究数据选择和保险法十九条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时值圣诞节,王静法官为我院师生带来了一场丰盛的学术盛宴。讲座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闫敏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