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日晚6:30,德国明斯特大学365英国上市公司Heinz-Dietrich Steinmeyer教授在行政楼一楼梯教为我院师生进行了一场题为欧盟法律对国家(德国)社会保障和劳动法影响的专题讲座,讲座由365英国上市公司讲师吴文芳博士主持。
首先Steinmeyer教授从欧盟的背景入手,目前欧盟由28个成员国家组成,近5亿人口,欧盟拥有自己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权力。欧盟刚开始由欧洲煤炭和钢铁联盟,欧洲经济联盟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这三个协会和6个成员国组成,到目前已有28个成员国。在联盟形成以前每个国家都存在着自己的传统,税收系统,排外的劳动市场,限制跨国服务和资本流动制度等障碍。欧盟成立的意图就是消除所有障碍,让工人、产品、服务、资本、建设等自由流动起来。那么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实现才能实现这一目标呢,又或有什么问题存在于实现的过程当中。
在接下来第二部分,Steinmeyer教授谈到需要通过改造法律来实现市场要素的自由流通,以解决上述问题。他介绍了到目前欧盟主要依据的法律是《欧盟条约》和《欧盟运行条约》,存在五个主要机构和其他组织。并对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欧洲议会(Parliament of European Union)、欧盟委员会(Commission of European Union)、欧洲法院做了详细的介绍。欧盟立法的实施主要是依据《欧盟运行条约》,其中决定可以直接适用,指令则需要各成员国转换适用,而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面对有几项挑战,如人口和劳动力如何自由的流动的问题。目前统一的市场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如是否需要一个针对所有成员国的统一制度,成员国是否需要同等程度的保护,欧盟和成员国在立法时各自规定什么。接着,Steinmeyer教授讲解了欧盟立法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内容和影响。首先是欧洲劳动法,它规定了各国工人自由流动,禁止国家间的歧视,男女同酬,劳动标准的一致性等等;在社会保障法方面,欧盟主要对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在东道国失业的救助、暂时和临时的健康保障做出了规定。最后Steinmeyer教授得出结论,劳动法和社保法不再是各国家的国内法了,都在很大程度上由欧盟立法所指引,例如各国劳动法应当遵守欧盟劳动法最低标准,而社会保障法要遵循自由流动的前提。讲座在老师和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陈波供稿)

